致各潜在投标人: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钛鑫能科150MW/225MWh电化学混合储能电站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现有如下更正: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2.4最高投标限价中原内容“ 最高投标限价为项目概算批复价格的100%”现更正为:“最高限价具体金额为 41000万元,投标人以此来具体测算本项目的投标下浮率。”;2、原第四章第二部分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为:“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现更正为:“开始工作的条件为①满足工程开工条件(发包人完成储能电站及升压站项目建设所需的征租地及其它前置手续、发包人通过项目的投决会)②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满足上述条件并获得发包人同意。”;3、原第四章第三部分17.3设备购置费支付节点如下中:“(1)30%投料款支付:承包人签订储能设备的采购合同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无误,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整个合同设备全额的30%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提供按合同约定支付该设备分项价格30%的财务收据。发包人审核无误20天内,支付在本合同中该设备分项价格的30%。
(2)50%到货款支付:承包人将储能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无误,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整个合同设备全额的50%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提供按合同约定支付该设备分项价格50%的财务收据。发包人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设备清点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后,审核无误20天内,支付在本合同中该设备分项价格的50%。”更正为:“(1)30%投料款支付:承包人签订设备的采购合同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无误,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相应设备全额的30%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提供按合同约定支付该设备分项价格30%的财务收据。发包人审核无误20天内,支付在本合同中该设备分项价格的30%。
(2)50%到货款支付:承包人将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无误,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相应设备全额的50%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提供按合同约定支付该设备分项价格50%的财务收据。发包人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设备清点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后,审核无误20天内,支付在本合同中该设备分项价格的50%。”。
招标文件其他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按此执行,如若未下载最新公告,所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